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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破产-货主货代风险防范“八问十条”

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6-09-07 12:12【

韩进海运申请破产事件发生后,货代公司、货主、承运人等各方纷纷寻求法律救济。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曹文定律师就这两天接到的有关各方维权咨询中的多个典型问题及其对策分享给各位货主、货代朋友。

 

问一:我们是货代公司,承揽了一批货,签发了货代提单给托运人,但是货物由韩进实际承运,现船、货被扣留在韩国港口,我们该怎么办?

曹律师解析:虽然,货主(托运人)持有贵司提单,理论上有以“提货不能”或“推定货物灭失”为由向货代公司索赔货值损失,但是,“提货不能”也可能是暂时的,“推定货物灭失”的认定也存在较大变数,毕竟因船东破产扣货而并非货物失踪等,货物暂不存在实质性的灭失。因此,货主与货代之间的利益并非必然对立的,货主凭借以货代单向货代公司置换的船东单向扣船扣货所在地寻求法律救济(如保证金置换货物等)甚至是更为快速、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本律师不赞同货主在被扣货时不作个案分析的向货代公司索赔,同时,货代公司不能采取逃避态度与货主对抗,应引导货主寻求更佳的解决方案,也避免了自己承担被诉风险,况且本律师已有协助签约客户同类处理的成功案例。

问二:我们是货代公司,为了避免票结的不便,缴纳了10万美金押金至韩进,现在我司要求其退还,而被拒绝,我们该怎么办?此外,我们还有海运费未向韩进支付。

 

曹律师解析:贵司应就其尽早对船公司提起诉讼、查封,毕竟船公司资产相对较多,货代公司对船公司提起诉讼并参加随后的破产财产债权分配。此外,已发生的海运费也暂停向韩进支付。

 

问三:我们是工厂,向A船东订舱但提到的吉柜是韩进的集装箱,二程船是韩进的船,现也被扣货,我们该怎么办?

 

曹律师解析:这是A船东基于与韩进的某种合作而使用了集装箱、船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因贵司订舱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的承运人为A船东而非韩进,A船东应当与扣发方积极协商处理,否则将承担交货不能的违约责任。

 

问四:我们向韩进订了舱,提了吉柜,因韩进破产,我们欲还空柜至深圳某堆场而被收了2300/40GP的押金,且空柜却被拒收,我们应该怎么办?

曹律师解析:集装箱体积大,在其未装载货物时往往存放于固定的堆场并且须专门的吊机卸柜,如不能进场,极可能产生拖车押夜费、空置费。贵司应联系、书面催告韩进,若韩进未能及时解决,从减损扩大的角度除非,贵司可以在利弊权衡后考虑将集装箱变卖提存或者暂留置该集装箱至保管费较为低廉的港区外的堆场。

 

问五:我们是货代公司,代货主向韩进垫付了海运费,但是客户听说韩进破产了,都不前来领取提单,我们该怎么办?

 

曹律师解析:代委托人订舱、补料、对单、垫付运费、领取提单等均属于货运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概括性授权下办理的常规的委托事项。垫付运费也是委托人与承运人约定的必然支出,贵司代垫该费用也是领取提单、完成委托事项所需,并无不妥。虽然委托人无法提取货物,但是,贵司作为货运代理人对此并无过错,且交付货物也非贵司的合同义务。因此,贵司可以起诉委托人要求其支付代垫费用。

 

问六:我们是工厂,向货代公司订舱托运了货物,货代公司签发提单(HB/L),走了韩进的船,但是货到港了仍提不到货物,谁应承担责任?我们如何索赔?

 

曹律师解析:在海上货运合同关系中,识别承运人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提单的签发形式。既然货代公司签发了自身提单,便应当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虽然无法交货缘于船东破产,但是船东破产事件为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也并非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依据《海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因此,若该货代公司无法在六十日内交付货物,贵司可以提起诉讼。

 

问七:我们是工厂,货走韩进的船被港口扣货,工厂可否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港口放货?

 

曹律师解析实践中,该申请属于强制放货类型,即一方当事人(包括承运人及场站等负有放货义务的人)对持有提单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放货而不放货的,应申请人(提单持有人)的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放货。这是海事司法实践中遇到较多的一种情形,优点是较为便捷、快速,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7条规定:“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作出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通过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司法途径,不失为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尤其在在港口无权留置或者留置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贵司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意义十分重大。

 


问八:我们是工厂,因韩进破产导致货柜被扣,港口在放货时,要求缴纳保证金,可有法律依据?

 

曹律师解析所谓保证金,实际上是作为留置货物的替代,最终仍然作为清偿港口债权的款项,只不过该清偿行为并不是对主债权的直接清偿,而是对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下丧失的优先顺位利益的补偿,最终发生了清偿实际债务的效果。如果港口要求贵司缴纳保证金才允许贵司提取货物,则贵司缴纳保证金后,在贵司与港口之间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关系,贵司以保证金担保赔偿港口因失去对货物的占有、丧失留置权导致的其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的风险。从保证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意思表示考察,该保证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即贵司可以考虑与港口协商以缴纳保证金方式提货。

 

附:货主/货代处理措施、风险防范十条:

1、已订舱但未放舱者,改订他船即可;

2、已提吉但未做柜者,返空改订他船即可,但还柜可能因码头拒收而受阻;

3、已做柜但未还重,拆柜重装改订他船即可;

4、已还重但未报关,直接退场可能遇阻,须设法退场或改订他船换柜内装;

5、已报关但未装船,退关可能遇阻,如盐田港于831日已限制退关,须设法处理;

6、已到中转港,设法更改下一程运输方式或者承运人,如原定由韩进内陆中转的,改为货主或货代自行安排;

7、已抵达目的港者,务必第一时间清关、提货;

8、切勿使用其他船东向韩进租来的集装箱,否则存在依旧被扣的风险;

9、切勿配载CKYHE联盟里韩进的船,如K-LINE,EMC, COSCO, YML

10、货主与货代公司之间尽早确定提单形式或领取提单,以确定承运人的身份、责任主体,争取货主与货代的共赢。

 

曹文定律师申明:以上处理措施和法律意见不当然的、直接的、机械的适用于每一案例的处理,建议各货主、货代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欢迎大家与曹律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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