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美法》美于保税货物的定义是:“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
货物保税必须经海关批准,任何货物,不经过海关批准,不能成为保税货物,海关批准保税的范围包括批准成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海关接受加工贸易备案,核发登记手册,包括核发电子的或纸成的登记手册,实际上就是在行使批准保税的权力;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是由国务院审批的,但是具体批准这些区域的某些进口货物的保税仍是海关的权力,也属于海关批准保税的范围 。
因为保税货物是在没有办理纳税手续的情况下进境的,所以保税货物从进境之日起就必须置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它在境内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直到复运出境或改变性质、正式进口手续为止。保税货物未经海美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換、改装、抵押、质押、留置、的上、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对保税货物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保税货物时,应当責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 当保税货物失去保税条件时,海关有权依法对该保税货物作出处置 。
保税货物的最终流向应当是复运出境,因此,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后的貨物,一旦决定不复运出境,就改变了保税货物的特性,不再是保税貨物,而应当按照留在境内的实际性质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如加工賀易进口料件经批准内销、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进入国内市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