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初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报验后,对报验的进出口商品第一次进行抽样、检验(或鉴定)称初验。
初验后,如果对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重新抽样或适当扩大抽样数量再进行一次检验,以得出初验的准确结果。对进口商品初验合格的,对内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对外签发证书。对出口商品的出口检验,检验合格的办理签证放行,出口预验初步评定合格的,对内签发预验合格证单;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对内发给不合格通知单。
第二,复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初验的进出口商品,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第二次检验时称复验。
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初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船舱、集装箱等,申请人应在加工整理、改善情况后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一次。经出口预验的商品,在检验有效期内,因仓储、气候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商品有可能变质的情况,或需要分批、并批出口,不能以原检验结果出证时,都应申请复验一次。
进口商品经收货、用货部门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出证。而这里所称的“复验”,与上述复验的概念不同,是指在收货、用货单位已经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复验,也可理解为根据外贸合同规定,进口到货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复验后对外出证。该项“复验”,实际上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初验,应办理正式报验手续。
第三,重验。重验是重新检验的简称。
凡已申请过复验一次的进出口商品;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商品;预验商品在出口换证时,发现货物批次混乱,标记、批号、数量与预验合格证单的记载内容不符的;或原预验商品经另行并批加工整理,已改变原来质量情况的;或出口换证时,申请人不能同时提供预验合格证单的,都应按重验处理。由申请人重新报请检验,按初验办理,并应另缴检验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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